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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行為準則

「誠信」係工研院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身為本院的供應商須嚴格遵守並提倡高標準的從業道德行為規範,以維持得之不易的來自員工、客戶及社會大眾對本院的信任。本院絕不允許為圖利個人利益而犧牲本院利益或與本院有利益衝突之行為,亦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賄賂、不公平競爭、舞弊、浪費及濫用本院資源等情事,或不當影響他人決定的行為。 

 

    本院的供應商,除了必須履行上述從業道德標準外,更必須遵守本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確保不因提供本院相關產品或服務而使勞工或公眾之健康與安全受到不當的對待或對社區、環境與自然資源造成不良影響。本院供應商並視需要配合本院的稽核及相關調查。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形,本院有權依據供應商獎懲原則進行懲處(停止交易權利之處置)

 

本院的供應商須更進一步承諾: 

1. 遵守本院投、開標作業相關規定,且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

2. 尊重本院及其他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對本院的機密資訊提供充分保護,並保存完整及正確的商業紀錄。

3. 不得提供、承諾提供、授權、獻予、接受賄賂或其他手段以取得不正當之利益。

4. 不得提供、承諾提供、授權、獻予或接受任何有價物(不論是直接或間接透過第三方),以取得或保有業務、將業務指派給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當利益。 

5. 若發現任何違反從業道德行為之事證,須即時主動向本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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